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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论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14392 物权法 备考山东自考2025年10月

试论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14392 物权法 备考山东自考2025年10月

试论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




(1)公示原则,是指物权的设立、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,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 权的变动情况。(2 分)

法律之所以规定公示原则,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:

一方面,物权的设立、变更可能涉及 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,需要将物权设立、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,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 权变动的情况;

另一方面,物权(特别是不动产物权)的设立与变更涉及公共利益,包括税收以及国家经济运行 的数据统计,公示原则无疑有助于国家更好地了解经济运行状况。(2 分)

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, 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,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,动产则以交付(占有)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。(2 分)

 
(2)公信原则,是指基于法定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权利状态,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,并与登记 权利人进行了交易的,对这种信赖法律应当予以保护。(2 分)

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,一是公示所显示的权 利人,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;(2 分)

二是凡是基于信赖公示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,在 法律上就应当受到保护;即便权利的外观与真实情形不符,第三人信赖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(2 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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