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与丙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是否有效?并说明理由。(2 分) (2)丙主观上是否为“善意”?并说明理由
甲与乙系夫妻关系,共同拥有房屋一套,产权登记的名字为甲一人。2022 年 10 月 1 日,乘着妻子乙外
出之际,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,通过中介公司,与丙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约定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丙。
丙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支付全部房款后入住该房屋,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。乙外出回家后发现房屋出售给丙,向
法院起诉,要求认定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无效,并要求丙返还房屋。
请问:
(1)甲与丙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是否有效?并说明理由。(2 分)
(2)丙主观上是否为“善意”?并说明理由。(3 分)
(3)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?并说明理由。(3 分)
(1)甲与丙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有效。(1 分)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,为无权处分。依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为有效。(1 分)
(2)丙为善意。(1 分)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人姓名为甲一人,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丙明知该房屋为甲乙夫妻共有,则可以推定丙为善意。(2 分)
(3)丙构成善意取得。(1 分)甲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共有物,构成了无权处分,丙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,并且主观上不知道甲为无权处分,且转让的房屋已经登记至丙名下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 311 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。(2 分)